3、增资价格(投资方拟投资金额/投资方拟新增注册资本)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不低于1元/每1元注册资本;
3D激光成形及修复产品、热等静压产品及金属粉末的技术开发、生产、销售、技术服务和咨询;3D激光成形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;金属材料检测的技术开发、技术服务和咨询;与上述产品相关的专用设备及辅助设备的租赁(不含融资租赁);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,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一般项目:增材制造;增材制造装备制造;增材制造装备销售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
(1)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,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。
1、意向投资方应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,并于挂牌公告期满日16时前按照拟投资金额的10%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无锡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(以到账时间为准),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,不具备投资资格。
2、意向投资方应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7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企业签署《产权交易(增资)合同》,并在《产权交易(增资)合同》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增资款汇入增资企业指定银行账户。
3、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,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。
1、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,增资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:意向投资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,增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保证金,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,剩余部分划付至增资方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,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:①在增资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,意向投资方提出投资申请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;②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,未能在7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署《产权交易(增资)合同》的;③挂牌期满后,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争性谈判的;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。
2、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,其保证金按《产权交易(增资)合同》约定处置;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的,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,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。
信息披露期满,如征集到超过拟引进数量的合格意向投资方,增资企业将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,确定最终投资方、交易价格:
(2)意向投资方综合实力:包括投资方背景、投资方信用、行业声誉、资金实力、融资能力等;
(4)意向投资方与原股东能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,在企业管理、市场开拓等方面为增资企业提供战略支持者优先。